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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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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 医疗纠纷患方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医疗官司纠纷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官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官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

  现在医疗纠纷时越来越多,处理不当会造成特别多的问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目前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处理医疗纠纷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毕竟处理不好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目前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处理医疗纠纷也成为医院管理人员的棘手问题。而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措施。 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机制

  1、个体质量控制

  临床医护人员,包括医技科室、药剂人员多是在没有外部监控条件下独立操作、独立决断、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服务。因此,个体性自我控制就构成了医疗质量最基本的形式。其中,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识、技能和经验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个体质量控制一靠各级人员职责;二靠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技术规程;三靠作风养成,靠扎扎实实的日常工作。

  2、科室质量控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科主任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决定了该学科的质量水平。科主任需要经常对各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技术操作规程、诊断、治疗情况、各个环节的服务进行分析、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3、院级及机关职能部门的医疗质量控制

  医院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在医疗质量管理中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并以不同形式参与医疗质量控制。

  一是通过日常业务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协调;

  二是制订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全院性的医疗质量检查;监督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执行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三是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制订改进措施。而医务科、护理部要经常深入科室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了解危重病人抢救及一般患者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场协调解决,把医疗、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措施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技术操作规程、诊疗常规。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规章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防范医疗纠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 认识,它既保护病人的利益,更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其次,要经常学习、熟练掌握、应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行为。

  2、严格按照岗位、职称履行职责,禁止跨学科、跨专业收治病人。

   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医师超出自己学科范围的医疗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也是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 误诊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现应及时请相应学科医师会诊、协助手术,使误诊得到纠正,如果自作主张,一错再错,造成事故,将承担法律。

  3、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医疗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首诊医师必须把接诊病人妥善处理完毕,特别是涉及多学科的疾患或复合创伤, 首诊医师应请相关学科会诊,得出结论性意见,使病人有所归属,方能告一段落。首问负责制指患者向医院任意工作人员询问时,都要给予圆满答复,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问询,直至患者得到满意答复。首问负责制不仅是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医疗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急症病人,可以及时得到指导性答复,以免延误诊治时机;反之,不负的答复会延误诊治,甚至造成恶劣后果,形成医疗纠纷。

  4、严守病人隐私,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各种权利是医师应尽的义务。

  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临床诊断、治疗的需要,只有患者无顾虑地向医师提供病史,医师才能对疾病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明确诊断、确定病因和有效治疗提供保证。如果不能严守病人隐私,不仅不利于诊治,严重者还会给患者带来社会舆论的压力、人际关系的变化和沉重的心理负担, 引起纠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诉讼权、部分免责权。医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和维护患者的各种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5、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正确对待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意见。

  第3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第25 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目前常用的有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住院病人离院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 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同意书等。要求病员本人、家属、主治医师、科室主任、医务科、分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病人本人因文化程度不能签字者要求按指印,家属签字。 医生向患者及家属交待各种操作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履行签字手续, 一方面使患者理解临床医学的风险,另一方面医生要针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意外的应急补救措施。

  而这一点有时在医务人员中不能正确理解,以为只要患者、家属签字后就万事大吉,就可以推卸和逃避风险,其实不然,即使履行了各种签字手续,但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只要有失误和过错,没有按操作常规、程序进行,出现并发症及不良后果,同样不能免责。 临床中还存在着同一疾病治疗方法各异,或在学术上治疗方案有争议的情况,医师在选择时一定要讲明利弊,充分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尊重其选择权。同时医师必须尊重医学科学理论,提出倾向性意见以供患者参考。

  6、重视医疗文件的书写和保管。

  医疗文件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在医疗纠纷中,是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分清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医疗文件缺三丢四,势必使当事人处在被动地位和承担应有的。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法规书写、保管,不得随意变更、销毁。

  在病历修改时要更加慎重,应按时间顺序在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不得在病历中涂改或插写。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住院病历各种记录必须按要求及时、详细记录完成,特别是抢救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7、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密切医患关系。

  患者需要被关怀、被尊重,需要了解诊断、治疗信息,同时他们还会有对今后家庭、工作等问题的种种顾虑。这些都需要医务人员很好地了解,予以解决或满足。首先,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必须着装整洁,热情主动,使患者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和依托感。在诊治过程中要换位思维、设身处地地为患者提供温馨、便利、安全、有效的服务。实践证明,很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由于医疗技术,而是因为某种细节的服务不周,得不到患者及家属的理解而致的。

  二、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的内容。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措施。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协商不成可以投诉或是起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患方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种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集中于损害后果和医疗关系。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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